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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局什么级别
消防救援局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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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局什么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局为国家局,由应急管理部代管,其行政级别明确为副部级,局长和政治委员为副部级干部,副局长为中央组织部管理的正厅局级干部。其主要职责为:1、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参与起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2、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指导开展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3、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4、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消防救援队伍事业单位。完成应急管理部交办的跨区域应急救援等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消防救援局属于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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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局属于什么级别

消防救援局属于副部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局为国家局,由应急管理部代管,其行政级别明确为副部级,局长和政治委员为副部级干部,副局长为中央组织部管理的正厅局级干部。其主要职责为:1、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参与起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2、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指导开展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3、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4、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消防救援队伍事业单位。完成应急管理部交办的跨区域应急救援等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消防救援局局长的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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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局局长的行政级别

2018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同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就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框架方案》包括一个总体方案和职务职级序列设置、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职业保障3个子方案。其中明确指出,暂不明确行政级别。 公务员职务是指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等十级。 公务员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等十二级。 按照《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消防救援人员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依此制定的《消防救援衔条例》规定,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其中,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十一级:(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通过这些官方的解释,我们知道目前消防救援队伍的行政级别暂不明确,而且消防救援衔并不是代表级别而是身份的标志,并不具有实际行政级别的意义。那么下一步消防救援队伍如何与地方公务员对接,与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如何套改,我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消防救援人员(主要指指挥员干部)已经明确为公务员,那么下一步消防救援机关单位必然会明确行政级别。目前的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是应急管理部的内设机构,行政级别应该为正厅局级,经过三年缓冲期后,这两个局会整合成为一个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局为国家局,由应急管理部代管,其行政级别明确为副部级,局长和政治委员为副部级干部,副局长为中央组织部管理的正厅局级干部,各省成立消防救援厅(总队)为正厅级行政单位,原森林消防局的下属总队一部分合并到各省的消防救援厅,另一部分在全国成立数个应急救援机动总队,为正厅级单位。各市成立消防救援局(支队),为正处级单位。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在改制前全国有不少地级市的消防救援支队已经升格为了副师级单位,再改革后其支队长和政治委员都套改为一级指挥长消防救援衔,按照过去部队副师级对应副厅级,那么这些地级市的支队长和政委的行政级别应该为副厅级,但这样与地方显得格格不入。我认为,最后这些城市的支队(除副省级市)任然明确为正处级,但支队长和政委应该明确为一级调研员。同样,有些重要区的的消防救援大队的大队长和教导员也高配半格,为副团级,套改为三级指挥长,这样大队行政级别任然明确为正科级,但大队长和教导员下一步同样明确为一级主任科员高于正营级大队主官的二级主任科员。 在此再强调一下,消防救援衔并不具有行政级别的意义,但下一步必然会同公务员的职级并行一样,按照衔级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所以消防救援人员的行政级别主要还是看其身处的职位。如下: 国家消防救援局正职:副部长级 国家消防救援局副职:中管正局级 局内设司、各省消防救援总队正职:正厅级 局内设司、各省消防救援总队副职:副厅级 套改前为副师级支队正职:正处级、一级调研员 总队内设处、各市消防救援支队正职:正处级 套改前为副师级支队副职:正处级、副处级 总队内设处、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副职:副处级 套改前为副团级大队正职:正科级、一级主任科员 支队内设科正职、套改前为副团级大队副职、套改前为正营级大队正职:正科级 支队内设科副职、套改前为正营级大队副职:副科级 特勤消防救援站正职:副科级 特勤消防救援站副职:副科级、股级 普通消防救援站正职:副科级、股级 以前仅为个人想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