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分享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生活百科网 > 知识百科 > 正文
股票后面u是什么意思
股票后面u是什么意思
提示:

股票后面u是什么意思

科创板股票后面加U代表上市公司尚未盈利。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中,字母“U”代表发行人尚未盈利。科创板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门槛比较低,未盈利的企业也可以上市,但是未盈利的企业的不确定性也很高,投资者持有这一类的股票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拓展资料】股票中含有许多的英文字母,这些英文字母代表了许许多多的意思,而对于刚入股市的新手来说,这些英文字母简直就和天书一般。所以弄清楚英文字母所代表的含义对于新手来说是尤为重要的。现在就来分析一下,这些英文字母所代表的意义都是什么。1.SZ和SH分别代表深圳和上海。一个是深圳交易所的意思,一个是上海交易所的意思。2.R表示融资标。3.XD、XR分别表示股票属于除息日或除权日。4.ST表示该股票已经连续两年亏损。如果ST前面有*号,则表示该股票已经连续三年亏损,可能随时有退市的风险。5.N属于新股票的上市首日。也就是英文字母new的意思。6."U"代表公司尚未盈利。"W"表示投票权,也就是同股不同权。意思就是说,可能拿着公司很少的股份,但是却有很大的控制权。"C"表示股票上市次日到第五日之间。以上就是对股票中字母所属含义的一些简单的解释。掌握这些英文字母的意思,对新入股市的新手小白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就比如,一只股票里有ST或*ST则表示这只股票已经连续两年亏损或连续三年亏损,随时有退市的风险。如果没有理解清楚这两个字母所代表的含义,就盲目买入股票,最后也就只能被割韭菜。再比如,SZ和SH所代表的交易所不一样,他们的规则制度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不看清楚这两个交易所就盲目买入,最后挣的钱或赔的钱也是不一样的。

股票后加u是什么意思
提示:

股票后加u是什么意思

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中,字母“U”代表发行人尚未盈利。科创板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门槛比较低,未盈利的企业也可以上市,但是未盈利的企业的不确定性也很高,投资者持有这一类的股票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科创板、创业板股票中除了U之外还会用其他字母来标识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1】“N"代表该股票为上市首日;如证券简称前有字母“C”则代表该股票正处于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之间。【2】"U",则代表发行人尚未盈利。【3】"W”,则代表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4】如该证券有特别标识“V”,则代表发行人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相对主板而言,科创板和创业板在交易制度上最大的区别体现在涨跌停限制上,实行注册制后,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首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20%。拓展资料:股票名字前的字母含义:指数名字前的“G”是指“贡”字,也就是“贡献”的意思。你点一下可以看见所有股票对该指数的涨跌贡献度。股票名字前面“L”是指“联”,也就是指关联品种,是指该股可能有B股、H股,或者是债券、权证什么的。股票名称中的英文含义:分红类:1、XR,表示该股已除权,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分红的权利;2、DR,表示除权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不再享有送股派息的权利;3、XD,表示股票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派息的权利。其他类:1、ST,这是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都出现亏损的公司施行的特别处理。ST即为亏损股。2、*ST,是连续三年亏损,有退市风险的意思,购买这样的股票要有比较好的基本面分析能力。3、N,新股上市首日的名称前都会加一个字母N,即英文NEW的意思。4、S*ST,指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进行退市预警和还没有完成股改。5、SST,指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进行的特别处理和还没有完成股改。6、S,还没有进行或完成股改的股票。7、NST,经过重组或股改重新恢复上市的ST股。8、PT,退市的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提示: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意见》、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科创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科创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交易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科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四条 科创公司应当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第五条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第六条 科创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相关规则。第七条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科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所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科创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八条 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科创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十条 科创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难以保密的,科创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第十一条 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第十二条 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第十三条 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依法应当披露信息的,可以自愿披露。

  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科创公司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