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常识
1.金融法律常识
首先,金融法律常识比较多,以下几项:
1.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
2.怎样理解基金?
3.什么是股票期权?
4.单一资金信托的概念
5. *** 资金信托设计原则
6.什么叫 *** 资金信托?
7.什么是期权?
8.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将涉及哪些主体?
9.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0.期货交易的风险
11.期货交易的欺诈问题
12.期货交易主要当事人
13.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
14.期货交易开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5.确认违法行为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的证据
16.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证据
17.典当融资也可以
18.次级抵押债券
19.应付债券
20.次级按揭债券
其次,如果想学习相关金融法律常识可以购买相关书籍作为参考,推荐
1、金融法律知识指南
2、中国金融法律知识手册
2.金融法律法规知识
授信原则的四个基本原则 。
合法 , 诚实 , 统一授信 , 统一授权 。 免于报告的三类 : 交易一方是国家机关 , 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贷款转贷 , 同一银行下 。
债权人 ( 借款人 ) 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 , 保证人的保证内容不变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银行 , 银行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 。
未约定期限的债权 , 默认 6 个月 。 关于反洗黑钱 o 央行负责 组织协调全国 , 实行资金监测 。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情况 根据国务院授权 , 参与国际的反洗钱活动 o 银监会负责 对于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 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要求 。 民事法律行为 - 公民 / 法人 物的保证有 抵押 , 质押 , 留置 三种权利 。
票据 o 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 持票人对出票人给予的权利 , 期限 6 个月 。 拒绝承兑后 , 追索权是被拒绝承兑后的 6 个月 。
再追索权是清偿或者起诉后 3 个月 。 见票即付的功能是 2 年 。
o 票据的功能是流通 , 转让的方式是背书 。 o 票据的 4 个行为 , 背书 , 出票 , 承兑 , 保证 。
容易混淆的是 , 撤销权对债权人是一年内有效 , 对债务人是 , 五年之内没有行使的 , 可以撤销 。 代理 : 三种 , 法定 , 指定 , 委托 。
o 指定代理 : 人民法院或者机关 。 o 法定代理 : 根据法律而规定 。
o 无权代理 : 善意 , 行为人无代理权 ,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和他人 , 不违法 , 与第三人 有民事行为能力 。 经理由董事会指派 。
合同 : o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因素 :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判刑 o 职位挪占罪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o 非国家人员受贿 , 最高 5 年以上 。 o 挪用资金 , 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 3 年以下 o 有价证券诈骗 , 不会是单位构成 。
犯罪主体 o 一般主体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o 特殊主体 : 违法房贷 , 到帐不入账 , 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背信运用财产 ,。 o 特殊主体包括 , 商业银行 , 证券公司 , 保险公司 , 期货公司 , 经纪公司或其他金 融机构 。
金融犯罪实施的主体 o 针对银行的犯罪 外部犯罪 内部犯罪 o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抵押 o 实现抵押权的三个方式 : 折价 变卖抵押物 拍卖抵押物 本罪主体 o 单位不可以构成主体的是 信用卡诈骗 贷款诈骗 o 只能是自然人 信用卡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 票据诈骗 o 金融凭证诈骗 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 银行存单 ( 本票 , 汇票 , 支票等结算凭证都不是算入金融凭证诈骗。
3.金融学枯燥还是法律枯燥
金融学很多知识你不系统的学习,你很难通过报刊等媒体掌握,你学了,看财经杂志、报刊你会发现自己确实比别人掌握了更过的信息,别人看不懂的,你能看懂,你能够凭借自己掌握的知识对某些经济形式进行最基本的预测,在微观层面,你也更容易了解各种投资工具,以后金融金融行业就业和投资就容易多了。
金融的知识很具体,学了之后心里会有充实感。 法律本身并不枯燥,但是法学教育很枯燥。
有些法律条文,很简单,但是老师能绕很久,然后,你觉得法条变复杂了,但是你并不觉得自己掌握了很多东西。法学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因为理论很多,五花八门,没有定论,而且很多写得很晦涩,有时候就像鸡生蛋蛋生鸡这样的问题一样,你觉得没有必要讨论,人就学者偏偏能够争得面红耳赤,教材里面充斥这这些理论,学起来浑浑噩噩,不知所学为何物。
其实有些法律知识。普通人基本也掌握了,普通人没掌握的,你不去仔细相应的法条,你仍然不会知道,你学了法律并不代表你了解了法条。
建议要学的话学金融,法律通过看法条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前者比较实用,就业好些,后者虽然实用,但没必要在学校进行系统性学习,课余研究下法条、案例可以掌握很多。
4.贷款的法律知识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
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 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 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 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 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 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 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 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 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 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 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
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 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 *** 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
金融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金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金融关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管理和金融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金融法律制度调整的金融关系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在中央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另一类是金融经营关系,主要是指以金融企业为中心的在金融市场的各项融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