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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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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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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信息共享和分类监管等措施,建立、健全单用途卡长效监管和服务机制,促进和引导市场有序发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单用途卡监管和服务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公安、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卡规范经营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消费注意事项,提示单用途卡兑付风险。第七条 经营者在单用途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者在发行和兑付单用途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卡购买、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单用途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应当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单用途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时,应当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理性消费,并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九条 本市建设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但不归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与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获悉的有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确保信息安全。第十条 经营者是企业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与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统称业务处理系统)。
  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单用途卡发行管理、预收资金清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单用途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个体工商户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布,为消费者查询提供服务。第十一条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单用途卡行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建立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供经营者自主选择使用,并加强监督。
  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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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2022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2 号公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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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2022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2022: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摘要】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2022【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2022: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回答】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回答】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回答】
扩展资料: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