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级工资标准对照表
薪级工资标准对照表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 薪级工资,指的是因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而设立的工资薪级。薪级工资标准由相应的"薪级"确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薪级需要由"不同级别的岗位上的具体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两个信息确定。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研究机构的助理研究员到高校被聘为讲师的,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薪级工资是怎么算的
薪级工资是属于基本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类似于工龄工资的意思。薪级工资是属于基本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类似于工龄工资。只要每年考核合格,就可以工资进一档。共分为1到65级。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起始薪级都是一级的。一般只有初中生和中专生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转正之后薪级起薪才是一级。如果没有进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人事代理单位挂靠人事关系。通过人事代理的时间,也是可以认定为相应薪级级别的。 基本工资和薪级工资两大类: 事业单位的三类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是用这两部分工资。而且基本工资全国一张表,每两年调整一次。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计算是非常复杂的。简单来说其待遇包含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等四大部分。
事业编工资级别档次表
事业编工资级别档次: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目前,中编办、人保部等相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将成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被推向市场,不过它们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将被重组或剥离。【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事业编工资级别档次表
【法律分析】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员3000元科级3100元科级3300元处级3600元处级4000元厅级4400元厅级5000元部级5500元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本工资除以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本工资除以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本工资除以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