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客观题【刑法】-不定项选择题【4.30】
一、不定项选择题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 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二/89)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2.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二/90)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3.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6/二/91) A.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B.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C.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D.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参考答案 1.【考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答案】C。解析:甲虽将公司在售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偿还自己的私人债务,但在公司财务账目上清楚记载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购房款,这说明在一开始,甲并没有非法占有这套房子的故意,故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不能认为其贪污公司房产,不构成贪污罪。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公款,不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房产)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挪用房产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因此,甲将公司在售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偿还债务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B、D两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甲以平账方式掩饰购房款欠款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公司600万元债权目的,构成贪污罪。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 2.【考点】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 【答案】A。解析: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是,投标人之间并未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而且,程某的行为既未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程某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也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两家公司都可以中标,仅是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程某而已)。因此,程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A项正确,当选。 甲虽然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但甲并未唆使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事实上,投标人在客观上也未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且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故甲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具有特殊情节的,才能构成受贿罪;行贿数额低于1万元的,不构成行贿罪。程某花5 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这一行贿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数额要求,不构成行贿罪。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充其量构成受贿罪的未遂犯,不构成受贿罪既遂。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3.【考点】非法占有目的;贪污罪;诈骗罪 【答案】ABCD。解析:甲因公务为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尽管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但其对公司依然享有5万元的返还请求权。甲用虚开的发票套取5万元,其手段固然违反财会纪律,但不能认为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或诈骗罪。甲不构成贪污罪,则给甲提供假发票的程某,就不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因而不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A、B、C、D四项错误,当选。
2020法考主观模拟题《理论法》-论述题【12.18】
一、论述题(本题38分) 材料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怎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愿遵守。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问题: 请根据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谈谈在司法领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 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请作答: 一、请根据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谈谈在司法领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38分) 【参考答案】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表明中国的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并不是完全照搬西方,而是具有自身特点,其中之一就是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二,司法领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领域,在厉行法治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它的核心作用在于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国家治理中,在司法领域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凸显的是依法治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旨在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规范,体现以德治国。 第三,在司法领域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一方面,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应当以公正的司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通过“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多项举措,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现及时兑现胜诉权益,构建信用惩戒机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强化道德作用,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另一方面,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道德能够对法治文化起到支撑作用。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在于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把道德内化到对法律的信仰和自觉遵守中。社会征信系统强调司法公信,这也应通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来落实。 【评分标准】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6分)这表明中国的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并不是完全照搬西方,而是具有自身特点,其中之一就是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6分) 第二,司法领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领域,在厉行法治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司法。(2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它的核心作用在于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5分)在国家治理中,在司法领域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凸显的是依法治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旨在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规范,体现以德治国。(5分) 第三,在司法领域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2分) 一方面,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应当以公正的司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通过“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多项举措,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现及时兑现胜诉权益,构建信用惩戒机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强化道德作用,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6分) 另一方面,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道德能够对法治文化起到支撑作用。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在于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把道德内化到对法律的信仰和自觉遵守中。社会征信系统强调司法公信,这也应通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来落实。(6分)
行政裁决的特点是什么
1、主体的行政性。裁决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同于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间仲裁机构和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
2、对象的特定性。裁决的受理范围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
3、行政裁决结果具有非终局性。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于民事仲裁的一裁终局、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
一、民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3.公力救济,包括诉讼和行政裁决。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二、行政裁决和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1、行使的机构不同。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并由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受理的根据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其对案件管辖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而行政裁决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强制管理。
3、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处理争议的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即在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未对有关争议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惯例来确认责任。而行政裁决则只能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确认责任。
4、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隶属管理进行的裁决。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什么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指依法行政在政治、社会和国家意义上的指导理念和根本准则,是依法行政在方向上、宏观上、全局上以及它和其他活动在相互关系上的普遍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