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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修订)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修订)
提示: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修订)

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必须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监制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表》。本表可以复制。二、填写申请表须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签字笔。工整正楷,切勿潦草。三、具体栏目填写说明:
  1、“文化程度”指申请人已获得正式学历证书的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等;
  2、“所学专业”指申请人最后学历所学的专业;
  3、“专业技术职称”指申请人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以外的其他评定或考试合格获得的职称资格,如经济师、会计师、研究员等;
  4、“通过考试年份”指申请人何年通过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5、“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号”指申请人已获得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编号;
  6、“申请人执业单位”指申请人现在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单位;
  7、“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一栏再次注册时填写,初次注册时不填写;
  8、“初次注册日期”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填写。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照 片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通过考试年份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人执业单位 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申请人 电 话 办公室 无线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从事价格鉴证的经历及主要业绩: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何时、何地受过刑事处罚,何时、何地在价格鉴证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中犯有错误受过何种行政处分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 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改 革委审定 注册意见 (盖章)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初次注册 日期 第四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由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初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五条 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在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价格鉴证类工作;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第六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材料的;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其他情况。第七条 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详见附件。第八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九条 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并将《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送达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怎么进行资格审核?
提示: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怎么进行资格审核?

根据部考试中心《关于使用统一报名平台开展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6号)的规定,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考试成绩后,我省将在湖南人事考试网公布审核人员名单(各科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报考人员)。相关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的应试人员将不予受理。资格审核考生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审核。“省直属考区”报考人员按“湖南人事考试网”公布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各市州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时间和地点详见各市州公告。
各市州职改部门须在收到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将未参加资格审核和审核不合格人员分别列表加盖公章,连同资格审核合格人员的《考试报名表》及相关复印件一并交市州考试部门报送省人事考试院。省人事考试院将市州资格审核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复核。省人事考试院汇总未参加资格审核和审核不合格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考试成绩后,按照国家合格线标准拟定考试合格可颁证人员名单。各市州人事考试部门将考试合格可颁证人员的《考试报名表》汇总交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盖章并打印证书后,送省职改办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