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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宣传,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积极报道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更新和维护;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价、评估、监控、治理;

  (五)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配备、维护及应急救援演练。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排除。

2,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宣传,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积极报道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更新和维护;(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价、评估、监控、治理;(五)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配备、维护及应急救援演练。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排除。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对装备、器材加强维护、保养和检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对作业场所的有毒物质、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实行分类管理,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对不符合劳动条件的,必须及时治理。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期缴纳保险费,并按规定对工作中有职业危害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由政府投资的,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逐级签定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问题,应当责令整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进,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及时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定期公布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第三十条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该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监理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监理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进入本省开展相关业务的省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保存有关证据,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毁灭有关证据。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按系统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三十四条 下列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二)一般死亡事故,由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三)重大和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四)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两款的事故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各调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对事故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决。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30日内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责任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准、许可、颁发证照、验收通过的;(二)对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和处理的;(三)对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隐患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的;(六)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二)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定期检测或者分类管理的。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可能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3,2021年甘肃武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 #中考# 导语】 从武威市教育局了解到,2021年甘肃武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已经发布,为方便考生了解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

  3.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

  4.在我市境内务工的外省籍人员及其子女,符合报考条件的亦可报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普通中职学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中职学校的在校生;

  2.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人员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报名时间和办法

  ⑴报名时间:2021年7月5日至8月10日。

  ⑵我省普通中专招生继续采用网上报名录取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须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网址:http://zzwb.ganseea.cn/)报名注册。网上报名结束后须持户口簿原件、毕业证原件和中考成绩单到所在县(区)教育考试中心进行资格认定。

  招生学校自行组织的生源,均需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名,考生资格由招生学校审查,县(区)教育考试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办理录取审批手续时由市教育考试院严格复查,严禁招生学校虚假招生。

  2.报名程序

  (1)考生登录。报名网址:http://61.178.233.216:8083/,进入“2021年甘肃省中专招生网上报名系统”登录页面;或打开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入“2021年普通中专报名入口”。

  (2)实名注册。考生按照页面提示,凭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实名注册。

  (3)重新登录系统。考生注册成功后返回登录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报名系统。

  (4)填报志愿。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根据网上公布的招生计划,选择填报志愿。填写完成后,保存志愿。

  (5)资格认定。报考“五年一贯制”高职、“3+2”高职、联合办学、普通中专的考生,在信息提交之后到所在县(区)教育考试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凡不进行认定者,所填报志愿无效。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罚、处罚期内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录取之前对考生不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各招生学校在新生报到后自行组织。

  (二)招生学校因专业要求,在录取之前确需对考生进行身体检查的,由招生学校单独组织体检。

  (三)学校组织体检时要认真执行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教职〔1991〕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四、考试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初中毕业中考结合进行,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直接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

  (二)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体育艺术中专部、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及甘肃省艺术学校等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试由学校单独组织进行。

  五、招生来源计划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招生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规模。招生资格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备案文件为准,于5月30日前将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的计划将刊登在《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招生工作结束后,各招生学校应及时将实际招生数上报省教育厅。

  (二)各招生学校在编制生源计划时,要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和上年新生质量及生源情况,合理分配计划,避免招生录取中生源不足或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同时,在分配招生计划过程中应对民族和边远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三)市招委会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根据生源实际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四)按照教育部完善中职招生信息化管理要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zzjh.ganseea.cn/。

  六、志愿填报和录取

  (一)“五年一贯制”高职、“3+2”高职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与普通中专同时进行。在2021年7月5日至8月10日报名时填报志愿,录取时优先保证“五年一贯制”高职、“3+2”高职及“联合办学”生源。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市教育教试院审核、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的执行情况。

  市教育考试院按照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网上招录平台网报系统操作流程和要求,对招生学校进行生源投档、学校录取情况审核,并办理录取有关手续,切实履行好录取工作监督职责,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招生学校要严格遵照录取工作规定,按照市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及时下载考生信息,上传录取考生信息,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三)录取原则与办法

  1.录取新生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2.录取新生时按照考生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若生源不足,可从填报服从志愿的考生中予以调剂录取。

  3.对于生源充足的省内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若师资、校舍等软硬件条件允许,在取得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追加计划录取。

  4.在划定生源较好学校分数线时要充分考虑其组织的生源情况,录取时,学校自行组织的生源一律不得低于公布的分数线。

  5.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不得划分男女生比例。

  6.报考海关、旅游等专业的考生,可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委的要求进行面试。面试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协助招生学校进行。

  7.在甘招生的省内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刊登在《2021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公布的学校,一律不准在甘招生。

  8.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名册,省内生源须经市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录取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省外生源以省外生源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或经双方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跨省招生计划审批单为准。招生学校凭市招生委员会审批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户籍迁转等手续,当录取新生名册生源地与原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可根据学生个人意向办理户籍迁转手续。已被录取的学生凭招生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入学报到等手续。

  (四)录取方式

  录取工作采用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自主录取、集中录取和补录的方式进行。

  1.自主录取

  招生计划充足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可根据学校需求从7月下旬开始,提前进行网上录取。各县区要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每个考生各层次(五年一贯制、“3+2”及联合办学、普通中专)最多可以填报2所学校,每所学校选报2个专业,按层次志愿顺序录取。考生登陆网址:http://zzwb.ganseea.cn。

  2.集中录取

  2021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场所设在甘肃省委党校(兰州市安宁区健康路6号)读书楼。各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于8月22日至8月24日进行。

  3.补录

  为提高招生计划的完成率,集中录取工作结束后,允许缺额学校进行补录,但不进行集中补录。补录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补录工作的时间延迟到2021年11月下旬结束。

  七、单独招生

  (一)普通中等艺术学校的招生,按原国家教委和文化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文教发〔1995〕58号)执行。

  (二)普通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招生,按原国家教委和国家体委的规定执行。

  (三)凡进行单独考试、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艺术类学校及体育运动类学校,其招生简章需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方可向社会公布。

  (四)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体育艺术中专部的招生,除年龄不超过16周岁外,其他条件均与报考普通中专相同。

  (五)对于特殊类学校招生(如:陕西省自强中等专业学校等),各县区教育考试中心按照同等学力审核资格,协调办理录取手续。

  (六)未经省教育厅批准,非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

  八、招生经费

  (一)市、县(区)招生经费应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二)根据《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证照办理和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武政发〔2013〕61号)精神,我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不收取报名费和录取费。

  九、新生入学复查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逾期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冒名顶替上学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情况报告相关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十、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县(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坚持把发展中职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切实把职业教育发展作为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要按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高中阶段招生的增量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使教育规模、结构更加适应我市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统筹管理,完善制度,积极推进中职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规范招生工作秩序,精心组织好各阶段录取工作,切实维护招生工作声誉,努力为招生学校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各招生学校应选派熟悉招生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的工作人员参加录取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三)做好政策宣传

  各县(区)要加大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和免学费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做好资格审查

  市、县(区)要加强对招生学校的招生资格审查,进一步规范招生机构和招生行为,未经招生资格审查和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名进行乱招生、乱收费;不得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组织招生;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或未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严禁初中在校生报考,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各中专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各初中学校不得通过向中专学校推荐生源收取费用。

  (五)依法开展招生

  对违反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采取虚假宣传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健康开展。

  (六)杜绝地方保护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出台相关扶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时,要杜绝地方生源保护,要全面兼顾各类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努力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平等和谐发展。

  (七)做好疫情防控

  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51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厅〔2020〕8号)和《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8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在现场组考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中,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顺利完成普通中专招生工作保驾护航。

  附件:2021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武威市招生委员会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2021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2023年甘肃武威中考总分多少,各科都是多少分? 2023年甘肃武威中考满分是多少分? 2022年甘肃武威中考录取通知书查询入口网址:http://jyj.gswuwei.gov.cn/ 2022年甘肃武威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年甘肃武威中考录取结果查询系统入口网站:http://jyj.gswuwei.gov.cn/ 2022年甘肃武威中考物理试题及答案 查看中考全部文档资源 >>

4,2021年甘肃武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科)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实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进一步巩固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性地位,打造“技能武威”。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职普比例大体相当

  根据省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2021年我市职普招生比指标总体不低于4.2:5.8。请各县区科学制订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并严格实施。职普招生比低于4:6县区在年终考核时扣分。

  二、规范中职考试招生行为

  1.各县区要建立高中阶段统一招生平台,普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要切实做到同平台发布招生信息,同平台报名,同平台资格审核,同平台填报志愿,同平台组织考试,同平台组织阅卷,同平台登分录取,同时段报到注册。考生统一录取时,须邀请各县区职成教科负责人和各中职学校校长参加,确保考试录取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初中在校毕业生无特殊原因,必须报名参加中考,因特殊原因放弃参加中考者,须经县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2.市教育局以文件形式和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在市域内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学校名单和经审核备案的中职学校招生简章(市教育局门户网站招生考试栏目中查询,网址:http://jyj.gswuwei.gov.cn/)。各县区教育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将我市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学校名单和经审核备案的中职学校招生简章传达、宣传、落实到每一所初中毕业生学校。各初中学校要在校内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并组织初中毕业生会议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每一位毕业生熟知区域内具有中职招生资质的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但严禁各招生学校进入初中毕业生学校进行现场宣传;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把毕业生推荐给无中职招生资格的学校。同时,要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招生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3.各县区教育局要会同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县区内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要坚决查处、予以取缔。对违反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采取虚假宣传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中职学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及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4.各县区教育局、各初中毕业生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升学的中职志愿填报和升学去向跟踪追溯工作,在招生平台网上填报志愿时,要告知每一位毕业生必须选择填报一个中职学校志愿。对普通高中学校未录取的学生,由初中毕业生学校做好摸底登记造册工作,精准掌握毕业生中职升学情况,并将毕业生升学去向登记表(附件2)于9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5.经高中阶段招生领导小组统一录取的中职学生,各中职学校要统一发榜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报到时一律按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市、县区教育部门注册学籍时,以统一录取册为依据,审核注册学籍。同时,各中职学校要做好已录取未报到学生去向跟踪追溯工作,精准掌握去向,分析原因,并将招生情况汇报和中职学校已录取未报到学生去向登记表(附件3)于9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三、严格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各县区教育局、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做到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严格程序,严格审核,对乱抢生源的,一律不注册学籍。确保在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四、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宣传活动周”平台,加大职业教育宣传力度,要准确解读国家职业教育助学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考生、残疾考生、“两后生”等特殊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不让一个新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要积极宣传,拓宽生源渠道,广泛动员往届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群体进入中职学校接受学历教育。

  请各县区于8月至11月的每月20日前将中职招生进展情况(附件1)报送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联系人:梁弢

  电话:223233918893542302

  电子邮箱:wwzcjk@163.com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情况表(各县区、市直中职学校填报)

  2.初中毕业生升学去向登记表(初中学校填报)

  3.中职学校已录取未报到学生去向登记表(中职学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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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2-2023甘肃景区门票优惠政策汇总

从省文旅厅了解到,甘肃省A级旅游景区目前已全面开放,80%以上实行门票减免或免门票,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开展景区门票减免优惠活动,那么甘肃景区门票优惠都有哪些呢? 优惠景区鸣沙山·月牙泉景区 鸣沙山·月牙泉景区“官宣”,对进入景区的游客朋友,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甘肃“健康码”,进入景区需正确佩戴口罩,成人票可享受55元半价优惠,全国大中小学生免票。 张掖七彩丹霞景区 张掖七彩丹霞旅游景区将2022年12月31日面向全国游客免费开放的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3月31日前,全国游客可凭身份证免门票游览张掖七彩丹霞旅游景区。 优惠活动据悉,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酒泉敦煌鸣沙山·月牙泉、嘉峪关文物景区、张掖七彩丹霞、天水麦积山、平凉崆峒山、陇南官鹅沟等6家5A级旅游景区,世界文化遗产敦煌莫高窟,以及和政法台山、武威雷台景区、陇南万象洞、酒泉金塔胡杨林、张掖沙漠体育公园等56家4A级及以下收费旅游景区相继出台冬春季景区门票减免优惠政策。

6,——甘肃省A级景区免票和酒店半价优惠汇总

甘肃最近出台了旅游优惠政策。近期去甘肃旅游,应该知道有个新闻,甘肃A级景区门票可以免费或者半价,医护人员酒店还有半价优惠,要不要去看看?:2优惠政策年至2021年冬春期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甘肃省323家A级景区对全国游客实行免票、半价或大幅优惠等优惠政策。甘南州、金昌等市州和兰州新区对辖区内A级旅游景区实行免费开放惠民政策。全省384家星级酒店为全国游客提供住宿7折至8折优惠。致敬“白衣天使”旅游优惠政策:12月31日前,全省128家A级景区(世界文化遗产)继续执行全国医务工作者免费入场政策,115家星级酒店执行住宿半价优惠政策。关爱公安民警出行优惠政策:省内所有旅游景点对全国公安民警免费开放。“甘肃人游甘肃”特色旅游优惠政策:全省100多家A级景区为甘肃居民提供免票或半价等特色旅游优惠政策,让甘肃人一出门就能得到优惠。甘肃拥有独特的自然风光旅游资源。进入冬季后,不会因气候条件而退化,反而会增加许多夏季罕见的景观,如雪景、冰瀑等。在此次活动中,甘南州、金昌等市州和兰州新区对辖区内A级旅游景区的全国游客实行全域免费开放惠民政策;全省384家星级酒店为全国游客提供住宿7折至8折优惠。致敬“白衣天使”旅游优惠政策:12月31日前,全省128家A级景区(世界文化遗产)继续执行全国医务工作者免费入场政策,115家星级酒店执行住宿半价优惠政策;关爱公安民警出行优惠政策:省内所有旅游景点对全国公安民警免费开放。“甘肃人游甘肃”的优惠政策是:全省100多家A级景区为甘肃居民提供免票或半价等优惠政策,让甘肃人一出家门就能得到优待。据了解,在此次活动中,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还专门修改了《“引客入甘”补贴实施办法》,增加了新的补贴对象和项目,并特别提高了补贴标准。其中,旅游包机补贴标准由1万至2万元提高到5万元,旅游专列补贴标准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实行省市叠加补贴政策,叠加补贴标准由20%提高到40%,冬春补贴标准由40%提高到80%。此外,甘肃省冬春文化旅游活动从12月1日持续至次年3月31日,推出“108n”文化旅游惠民“组合拳”。景区推荐兰州日日夜夜,黄河流向远方,让兰州成为一座“有气质”的城市。汹涌澎湃的波涛,不仅滋养了兰州的水土,也造就了兰州人豪放粗犷的性格。这座城市也因为黄河而变得更加温暖和富饶。中山铁路桥是兰州最古老的古桥,也是黄河上第一座真正的桥。它建于1907年,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当你来到兰州,你不能错过甘肃省。这里有16件国宝,700多件国家一级文物。它是了解丝绸之路历史和文化的最重要的博物馆之一。其中,镇宅之宝h甘南藏族自治州毗邻青海、四川,似乎与我们印象中的甘肃相去甚远。这里不仅有美丽的高原风光,还有浓郁的藏族风情。扎嘎那,藏语意为“石盒子”,是一个藏在深山里的藏族村落。山里的村庄常常笼罩在云雾中,像一个世外桃源。鲁曲山区牧场的清新早在50年代初就被称为“东方的小瑞士”,也是背包客的私藏。它还被中央电视台评为中国魅力小镇。玛曲在藏语中是黄河的意思。黄河从巴颜喀拉向东流去,在玛曲县形成了一条长长的“九曲黄河第一弯”,尤其是美丽的夕阳。除了黄河,玛曲的曲马也是以力大著称。这里的赛马非常热烈,值得一看。临夏临夏,位于黄河上游,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交界处,是古丝绸之路和唐蕃古道的重镇,素有“河湟雄镇”之称。炳思石窟始建于西秦,距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黄河北岸的悬崖峭壁上,石窟林立,栈道蔚为壮观。司夏寺最为壮观,其浮雕佛塔和密宗壁画可与莫高窟和麦积山石窟齐名。酒泉酒泉古称“苏州”,自古以来就是中原通往西域的交通要塞。酒泉因“城下有泉”、“其水如酒”而得名。这里是敦煌艺术的故乡,现代航空航天的摇篮,新中国石油工业的发祥地。很多人初到酒泉敦煌,一定会去鸣沙山看看。鸣沙山之所以出名,是因为风一吹就发出很大的声音,微风一吹就发出弦的声音,故名“鸣沙山”。月牙泉形似月牙,环绕鸣沙山,清澈如镜,让人眼前一亮。莫高窟以其精美的壁画和雕像而闻名。它们出土于十六国先秦时期。历经北朝、隋唐、五代、西夏、元、明、清十六国近一千五百年的建设,形成了庞大的规模。它是世界上最大最丰富的佛教艺术场所。西藏瓜州的大型户外雕塑《大地之子》,以天为被,以地为床,给人以极大的震撼。也是喜欢小众目的地的年轻人会来打卡的地方。张掖张掖是古代河西走廊四郡之一。古称“赣州”。因其险要的地理位置,与武威并称“金张掖、银武威”。很多人都是因为丹霞才知道张伟的。张掖美丽的丹霞是一绝,色彩丰富,变化无穷。它像火一样红,像金一样黄,像钢一样灰,颜色如此醒目,我不禁赞叹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张掖祁连山的景色也是令人难忘的。正所谓“不望祁连山雪,误张掖江南。”来到张掖,你会发现粗犷的西北也有柔软的一面。嘉峪关嘉峪关因长城而闻名全国,因钢铁而成为西北最富的城市之一。这座西北小城,不古板,却清新宜人。在城外祁连山雪山的映衬下,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嘉峪关关城有“天下第一关”的美誉,是明代长城西端第一关。不仅仅是单关,还分内城、外城、护城河。在外城雄关水寨,可以远眺关城,进入内城登上城楼,远处祁连山连绵不断。金昌金昌因盛产镍而闻名于世,被誉为“中国镍都”。这里的历史不容小觑。有西汉李遗址、汉明长城、唐代堆仁寺塔、明代永昌钟鼓楼,被誉为“河西中天之柱”。夏季的金昌,紫金花城五彩缤纷,风景如画,各种花卉竞相开放,武威今天依然值得一去:西夏博物馆是了解西夏王朝的好地方;韩磊墓出土青铜奔马;现存的鸠摩罗什老紫寺塔八角形第12层是鸠摩罗什死后藏舌头的地方。玛雅雪山终年积雪,雄伟圣洁。天水天水,古称“周琴”,位于甘肃东部,地势狭窄,与平凉、庆阳在甘肃、宁夏交界的龙山(六盘山)以东,所以这片土地也被称为陇东。麦基山是秦岭山脉中一座不太高的孤峰。古人认为它像一堆小麦,因此得名“麦基”。最大的景点是石窟。麦基山的悬崖几乎垂直于地面,在悬面上开凿了大大小小近200个洞穴。走在现代人修建的悬崖栈道上,依然感觉惊心动魄。天水也被称为黄羲的故乡,也就是古代“黄三”之一的伏羲。伏羲庙建于明代,古朴幽深,院落众多。中国独一无二的伏羲雕像供奉在先天寺。平凉平凉,位于六盘山东麓,泾河上游,是陕甘宁交汇的“金三角”,自古就是兵家必争之地。也是古丝绸之路北线东端的重镇。历史上被誉为“西长安第一城”,保存了许多文物古迹。崆峒山是中国西北地区的道教圣地,属于六盘山的分支。其景色如“崆峒”二字,险极而美。南石窟寺开凿于北魏,与庆阳北石窟寺一起,被誉为“陇东石窟的双明珠”。庆阳庆阳,地处陕甘宁三省交界处,是中华民族早期农耕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自古就有陇东粮仓之称。在马立安流域发现了举世闻名的“长江翼龙”和“黄河古象”化石。龙南陇南位于高山峡谷盆地之间,是秦文化的发祥地和古蜀道的起点。走在陇南的山路上,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三国遗迹。关鹅沟地质公园被誉为“小九村”,适合喜欢大自然的徒步爱好者。文天池县不比隔壁九寨沟的五彩海子逊色;万象洞内钟乳石绚丽,是西北地区最大的天然洞穴。定西定西地处黄土高原和西秦岭的交汇处,山峦纵横交错。因“安定之西”之意而得名。是一个在风景上不那么“甘肃”的城市。陇西县威远楼建于北宋,如今仍屹立在县城中心,成为陇西县的标志性建筑。威远县巴陵桥是中国唯一的纯木制叠梁拱桥。天净峡景区峡谷内水质清凉,据说是王母娘娘的瑶池;龟山景区内瀑布、瀑泉众多,多种野生动物栖息,峰峦叠嶂,古树参天。甘肃美食兰州牛肉面是兰州最好的代言。食材的选择,面的粗细,汤的浓稠,辣椒油的辣味都很重要。手抓羊肉可分为凉的和热的。羊肉好吃,不腻不嫩。武威三套车由凉州面、腊肉、冰糖、红枣、茯茶组成,在西北颇负盛名,是广受欢迎的美食套餐。张掖卷鸡是西北面食和菜肴的结合,味道丰富,面团坚韧,色香味俱佳。嘉峪关烧烤在河西走廊非常有名。据说当地的羊是喝祁连山的雪水和戈壁滩的骆驼草长大的,所以肉才这么嫩。黄驴肉面是敦煌当地著名的美食。面条色泽金黄,味道浓郁。这汤是由蘑菇和驴肉丁做成的。天水当地的特色早餐之一是古阿古阿,它是由荞麦淀粉制成的。以香、辣、软、柔著称。实用信息最佳Tra冬季气温在0以下,需要穿羽绒服、围巾、帽子等御寒保暖衣物。另外甘肃气候干燥,要带好润肤霜和润唇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