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纽伦堡审判的纽伦堡原则
纽伦堡原则是在纽伦堡宪章和纽伦堡审判中确认的国际法原则,其包括 原则一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原则二国内法不处罚违犯国际法的罪行的事实,不能作为实施该行为的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三以国家元首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实施了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其官方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四依据政府或其上级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的话,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 原则五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在事实和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审判。 原则六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 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参与共同策划或胁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
2,纽伦堡审判的罪行条款
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对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177名被告进行了12项后续审判,即:1医生审判(针对在战俘和集中营囚犯身上做医学试验)。2米尔希审判(针对E·米尔希元帅)。3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4波尔审判(针对党卫军集中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H·von·波尔)。5弗里克审判(针对大量使用外国强制性劳工的F·弗里克总裁和他的康采恩)。6法本公司审判(针对法本公司在占领区的活动)。7杀害人质审判(针对在东南欧反游击战中杀害人质的将军)。8种族和移民局审判(针对党卫军的种族计划)。9党卫军特别行动部队审判(针对奥伦多尔夫及其他特别行动部队的指挥官)。10克虏伯审判(针对克虏伯康采恩及其领导人)。11威廉大街审判(针对外交部高级官员及几个政府部长的破坏和平罪)。12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针对最高统帅部的高级军官)。后续审判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执行),释放35人,其余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释放。 纽伦堡审判根据下述4条罪行起诉和定罪:①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②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以上两条罪行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③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④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