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有什么分类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的分类如下:
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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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有哪些
1、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2、国有资产分类:
①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③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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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属于
1、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2、国有资产分类:
①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③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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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什么
一、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是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所有权的确认,即界定国有资产范围。它包括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接受馈赠等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及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
在实际经济生活的产权界定中,一般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界定,即按照各种经济成分“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来界定。具体地说:国家对各类行政、事业及社会团体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财产属国有资产。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
①国家各部门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②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的用于投资或归还贷款的减免税金;
③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④依据国家规定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⑤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⑥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积累的资金,以及其他属于国有的资产。
除此之外,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其资产所有权也应属国家。
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产权界定这类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不涉及国家所有权的分割。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为了高效地运营国有资产,把其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分离让渡给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及社会团体行使。虽然产权行使要受国家所有权制约,但这种权利一旦依法确立,权利主体便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国家依法赋予的这些权利不得随意收回或妨碍其依法行使。
二、中央和地方产权的界定
划分中央、地方产权,决不是划分中央和地方所有。根据中国法律,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唯一主体。但国家可以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国有资产的占用、使用、收益等资产管辖权授予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行使,并使这种授权形式法律化。